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 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 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
- 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 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
- 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 (4)等级
- 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 (5)类别等级
- 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态依靠的不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
- (6)固定翼
- 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
- (7)直升机
- 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
- (8)多旋翼
- 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转速来实现。
- (9)垂直起降固定翼
- 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垂直起降时由与直升机、多旋翼类似起降方式或直接推力等方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飞行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
- (10)自转旋翼机
- 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或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由旋转。
- (11)飞艇
- 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 (12)视距内(VLOS)运行
- 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 (13)超视距(BVLOS)运行
- 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 (14)扩展视距(EVLOS)运行
- 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 (15)授权教员
- 是指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教学的人员。
- (16)无人机系统的机长
- 是指由运营人指派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 (17)无人机观测员
- 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 (18)运营人
- 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 (19)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
- 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 (20)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
- 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 (21)感知与避让
- 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 (22)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
- 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XI、XII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 (23)融合空域
- 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 (24)隔离空域
- 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 (25)人口稠密区
- 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 (26)空机重量
- 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 (27)飞行经历时间
- 是指为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操纵无人机或在模拟机上所获得的飞行时间。
- (28)飞行经历记录本
- 是指记录飞行经历时间和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飞行经历记录本。
- (29)训练记录
- 是指为获取执照或等级而接受相关训练的证明材料。
- (30)理论考试
- 是指航空知识理论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 (31)实践考试
- 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包括实践飞行、综合问答、地面站操作)。
- (32)申请人
- 是指申请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自然人。
- (33)无人机云系统
- 是指轻小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
- (34)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 是指由民航局运行,能为多个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实时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实时动态数据库系统。
- (35)分布式操作
- 是指把无人机系统操作分解为多个子业务,部署在多个站点或者终端进行协同操作的模式。
4执照和等级要求
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
(1)无须执照管理的情况
- A. 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 B. I、II类无人机(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
- C. 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须执照管理的情况
- A. 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
- B. 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
- C. 教员等级
- 1)按本规则颁发的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
- 2)未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 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 D. 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
- 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V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3)合格证转换
自2018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VII分类等级合格证载明的权利转移至III分类等级电子执照。
5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
5.1 执照和等级分类
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符合本规定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条件的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
A. 驾驶员等级
- 1)视距内等级
- 2)超视距等级
- 3)教员等级
B. 类别等级
- 1)固定翼
- 2)直升机
- 3)多旋翼
- 4)垂直起降固定翼
- 5)自转旋翼机
- 6)飞艇
- 7)其他
C. 分类等级
| 分类等级 | 空机重量(千克) | 起飞全重(千克) |
|---|---|---|
| I | 0 < W ≤ 0.25 | |
| II | 0.25 < W ≤ 4 | 1.5 < W ≤ 7 |
| III | 4 < W ≤ 15 | 7 < W ≤ 25 |
| IV | 15 < W ≤ 116 | 25 < W ≤ 150 |
| V | 植保类无人机 | |
| XI | 116 < W ≤ 5700 | 150 < W ≤ 5700 |
| XII | W > 5700 | |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对于I、II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5.2 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
局方应为符合相应资格、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经历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具体要求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附件1)。
5.3 执照有效期及其更新
A. 按本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两年。
B. 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
- 1)应出示24个日历月内1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证明。
- 2)如不满足,应通过最高驾驶员等级对应的实践考试。
C. 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有效期与最高等级保持一致。
D.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理论及实践考试。
5.4 教员等级更新
A. 教员等级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期满。
B. 飞行教员可以在其教员等级期满前申请更新,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通过了相应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 2)飞行教员在期满前90天内通过相应教员等级的更新检查。
5.5 教员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A. 飞行教员在其教员等级过期后,应当重新通过实践考试后,局方可恢复其教员等级。
B. 当飞行教员的驾驶员执照上与教员等级相对应的等级失效时,其教员等级权利自动丧失。
5.6 熟练检查
对于XI、XII分类等级驾驶员应对该分类等级下的每个签注的无人机类别、型别等级接受熟练检查,该检查每12个月进行一次。
5.7 增加等级
B. 增加超视距等级:申请人应完成超视距等级训练,通过知识、技能、理论和实践考试。
D. 增加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完成教员等级训练,通过知识、技能、理论和实践考试。
F. 增加高分类等级:申请人须具有操纵所申请分类等级无人机至少1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其中不少于5小时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
G. 增加V分类等级:申请人应完成植保无人机要求的训练,取得至少10小时实践飞行训练时间,通过理论考试。
5.8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文件、理论考试成绩单、原执照、授权教员资质证明、训练飞行活动合法证明、飞行经历记录本、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9 飞行经历记录
自2019年1月1日起,申请人训练经历数据应接入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5.10 考试一般程序
- A. 理论考试实施程序参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一般规定》(附件3)。
- B. 实践考试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附件5)实施。
- C. 局方依据《委任代表管理办法》(附件6)委任考试员。
- D. 局方依据《考试点管理办法》(附件7)管理考试点。
5.11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本规定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
6修订说明
2015年12月29日,飞行标准司出台了《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对原管理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监管模式,完善由局方全面直接负责执照颁发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
7咨询通告施行
本咨询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6年7月11日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同时废止。
附件1: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
1 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
1.1 资格要求
- (a)年满16周岁;(b)三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c)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 (d)完成航空知识训练并通过理论考试;
- (e)完成飞行技能训练并通过实践考试。
1.2 航空知识要求
- (a)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相关规章;(b)气象学;(c)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
- (d)无人机主要系统;(e)无人机系统操作程序及应急操作程序;
- (f)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起飞着陆要求、性能数据等);
- (g)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知识(V分类等级适用)。
1.3 飞行技能要求
通用部分:飞行前准备、起飞着陆和复飞、视距内机动飞行、机场和起落航线运行、应急程序。
固定翼:地面滑行、临界小速度飞行、最大性能起飞着陆。
直升机/多旋翼:悬停、最小动力起飞着陆、最大性能起飞着陆。
垂直起降固定翼:旋翼及螺旋桨动力切换故障处理、临界小速度飞行。
植保无人机(V分类):以最大起飞全重完成起飞、作业线飞行等。
1.4 飞行经历要求
视距内等级申请人应当具有至少44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
- (a)多旋翼类别:不少于10小时带飞,不少于5小时单飞,模拟训练不多于22小时;
- (b)其他类别:不少于16小时带飞,不少于6小时单飞,模拟训练不多于8小时。
2 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
2.1 XI(不含)以下分类等级
资格要求:年满16周岁;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完成训练和考试。
飞行技能补充要求:飞行程序指挥及任务执行指挥;航路航线的规划、实施及修改。
飞行经历要求:至少56小时飞行经历时间。
- (a)多旋翼类别:不少于15小时带飞,不少于5小时单飞,模拟训练不多于28小时;
- (b)其他类别:不少于20小时带飞,不少于6小时单飞,模拟训练不多于12小时。
2.2 XI、XII分类等级
资格要求: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机长飞行技能:空域申请与空管通讯(≥4h)、航线规划(≥4h)、系统检查(≥4h)、正常飞行程序指挥(≥20h)、应急飞行程序指挥(≥20h)、任务执行指挥(≥4h)。
驾驶员飞行技能:飞行前检查(≥4h)、正常飞行程序操作(≥20h)、应急飞行程序操作(≥20h)。
3 教员等级
资格要求: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持有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
知识要求:教学技巧、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课程研制、课堂教学技巧、训练设备使用、威胁和差错管理等。
飞行教学要求: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评价学员飞行、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纠正学员偏差。
经历要求:100小时机长时间,不低于20小时实践飞行训练。
附件2: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填写规范
飞行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航空器型号、起降地点、起降时间、飞行种类(训练/通用)、着陆次数、机长/单飞/带飞/模拟机/教员时间等。
真实性要求:飞行经历记录本填写内容须与无人机云系统电子飞行经历记录相一致。提供虚假材料者,申请人一年内不得申请;持有人撤销执照,三年内不得申请。
附件3: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一般规定
理论考试申请人须于考试日期前至少5个日历日在执照管理平台上传信息并提交申请。
| 考试名称 | 时限 | 题目 | 通过分数 |
|---|---|---|---|
| 理论考试(视距内) | 120分钟 | 100题 | 70分 |
| 理论考试(超视距) | 120分钟 | 100题 | 80分 |
| 教员等级理论考试 | 60分钟 | 40题 | 80分 |
禁止行为:复制试题、互相帮助、代考、使用未经批准的辅助物品等。违反者将予以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申请,持有人撤销执照三年内不得申请。
附件4: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一般规定
考试顺序:视距内:综合问答 → 实践飞行;超视距:综合问答 → 实践飞行 → 地面站;教员:实践飞行 → 综合问答。
补考要求:补考日期与上一次考试日期间隔最少为14个日历日。
附件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
1.1 固定翼
视距内:起飞、第3边模拟发动机失效(接地高度<5m)、降落。
超视距:起飞、水平8字(直径50m)、模拟发动机失效、降落。
教员:手动模式起飞、水平8字、模拟发动机失效、定区域降落。
1.2 直升机/多旋翼
视距内:悬停、慢速水平360°、水平8字(直径6m)、定点降落。
超视距:悬停、慢速水平360°、水平8字(直径6m)、定点降落。
教员:悬停、慢速水平360°、后退水平8字(直径6m)、定点降落。
1.4 垂直起降固定翼
视距内:定点自动起飞、起落航线及水平八字航线飞行、定点自动降落。
超视距:起飞前检查、定点自动起飞、航线飞行、临时更改航点、定点降落。
教员:起飞中断程序、航线飞行中断应急返航、手动返航定点降落。
2 地面站考试
考试程序:预先准备 → 飞行前准备(6分钟)→ 飞行实施(6分钟)→ 飞行后讲评。
附件6: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委任代表管理办法
基本条件:持有有效教员等级执照、近12个月内通过委任代表培训、近两年有飞行教学经历、近两年无严重飞行事故、具有中国国籍。
| 类别 | 机长时间 | 年度起落 | 教学时间 |
|---|---|---|---|
| 固定翼/直升机 | 300h | ≥30 | 150h |
| 多旋翼 | 500h | ≥60 | 300h |
| 飞艇/自转旋翼机/垂起固定翼/其他 | 150h | ≥20 | 50h |
任期:2年。局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附件7: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考试点管理办法
理论考场:容纳至少25人,座位间隔>0.4m,稳定高速互联网,监控录像保留至少3个月。
实践飞行考场:经空管批准的飞行空域内,不少于两个考场,飞行区安全间隔≥5m,监控录像保留至少3个月。
考试点清单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一至三年。
— 全文完 —


